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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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
四、严禁接受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六、严禁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执法。 七、严禁着工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八、严禁参与赌博。 九、严禁违反规定上路检查。 十、严禁违反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 本禁令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违者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工商局在具体实施处分时,应依照有关法规及省局[2003]140号文件办理。 本禁令从2007年1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