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工商字[2010]47号
关于印发《延安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
各县工商局、宝塔分局:
《延安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规定》已经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商标工作 通知
抄 送:省工商局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本局各领导、各科室、事业单位、直属工商所
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共印50份
延安市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延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商标的知名度,指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根据国家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由延安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宁缺毋滥,不搞平衡和照顾。
第五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集中或个案认定,并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知名商标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延安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延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满三年或注册不满三年但实际使用三年
以上;
(三)使用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广,产销量、利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在同行业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的质量,必须按照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并且是同行业中优秀、领先的商品;
(五)重视该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面持续时间、投入费用等,连续三年在同行业中位居领先地位;
(六)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规范、无违法行为,管理和保护能够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第三章 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延安市知名商标条件,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延安市知名商标申请表》,并提供近三年该商标使用和经营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县级工商局应在收到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报表、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不予推荐的,应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申请人对所在地县级工商局不予推荐有异议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知名商标认定办公室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认为请求理由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认为请求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告知请求复核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知名商标认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或直接受理的知名商标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向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方面征询意见,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一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一经确认,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延安市知名商标证书》和《延安市知名商标》铜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延续,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三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广告中使用“延安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四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优先参加商标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商标资料。
第十五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需申请认定陕西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在显示范围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他人以与延安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的,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他人以与延安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有某种联系的,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三)他人以与延安市知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以核准登记;
(四)延安市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五)对丑化、贬低延安市知名商标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重处理。
第五章 知名商标的管理
第十七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人应当加强商标管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维护延安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十八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延安市知名商标标志只能使用在认定知名商标时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在许可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交市工商行政局和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存查;
(三)延安市知名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延安市知名商标资格依照本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知名商标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及十八条第(四)项办理延续及重新认定手续的;
(三)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已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
(五)延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已经消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