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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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9-2 16: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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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了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安排部署,市局制定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2月16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积极落实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

    前不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09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省委书记赵乐际就加快发展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12月5日省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为了能够贯彻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赵乐际书记的重要批示,市局按照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延安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等五个方面入手,制定了《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出台,对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是全市工商机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从全心全意服务地方经济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努力延伸服务范围,不断促进职能到位,大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安排部署好贯彻落实工作

    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市局《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分局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各负其责。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意见》精神,将50条措施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个干部职工,做到局不漏所、所不漏人,使人人熟悉50条措施,人人明确自己的职责。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扎实认真地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县分局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效。领导要分片包干,深入基层,对《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局将于近期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分局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附: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突出实践特色的要求,根据省工商局“关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服务举措,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企业准入登记条件,提升本地企业知名度,打造品牌优势,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1、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经营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进入。

    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知名企业在延设立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企业,允许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其商标或知名字号,将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字号加行业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申请人可以在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

    3、放宽经营范围。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均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对超范围经营,只要不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应以教育规范为主。

    4、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不含“行业特点”。允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

    5、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允许其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破产清算”、“会展策划”等。

    6、推动发展楼宇经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和帮助金融业、咨询中介公司、娱乐服务企业、旅游服务企业等国内外各类企业和公司进驻商务楼宇,实现聚集发展。

    7、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可在原名称后加组织形式,也可在营业执照上附注原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

    8、实施延安商标品牌战略,发展农副土特产品商标。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等社团组织注册农产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积极推广“公司+商标+农户”规模化经营。

    9、深入开展“一所一标”扶农活动。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各类商标,特别是服务类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和驰名、著名商标的申报认定工作,加强协调,提高企业商标的知名度。

    10、放宽企业住所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使用证明。

    11、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省、市确定发展的重点项目,因土地、环保及其他前置审批尚未办理完毕的,实行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步登记,企业可申请先行办理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时,再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即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

    12、放宽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的,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一年.

    13、对守法经营,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14、放宽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条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分期出资期限届满前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吸收新股东入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出资须全额到位)。

    15、放宽公司增资对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公司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时,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则灵活掌握。

    16、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册资本计算,也可以按增资后公司总注册资本计算。

    17、简化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登记手续。国有企业改制时,其注册资本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不再提交验资报告。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改制为公司的,原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时提交的验资报告产权明晰,界定清楚的,不再重复提交验资报告。

    18、支持外地企业在延经营。外地企业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服务机构和建筑企业异地承包工程的,不办理营业执照。外地企业办事机构自愿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企业分支机构予以注册登记。建筑企业异地承包工程,自愿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地营业执照的,可予注册登记。

    19、分公司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时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分公司可以不办理相应的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

    20、支持个体工商户扩大规模经营。支持、引导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发展。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应予保留。

    二、积极拓宽企业出资融资渠道,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融资困难

    21、放宽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投资人可以用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资在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增加其注册资本。

    22、全力做好股权出质登记。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进一步规范登记内容,简化登记程序,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快捷服务。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取费用。

    23、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工作。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地县级工商局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24、支持企业以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融资。进一步简化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效率。申请动产抵押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办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收取费用。

    25、支持发展担保公司。对申请设立不涉及金融业务且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担保及再担保企业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担保及再担保服务”,引导其规范经营。

    三、帮助农民进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6、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和涉农经纪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由属地工商局予以备案登记,免于注册登记。

    27、扶持农村个体经济发展。农民个人或家庭申办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在乡村的(县城以外),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

    28、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市名。具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冠省市名的,由注册登记受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市工商局核准。

    29、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生产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其土地承包期经营权的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30、方便农民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工商所受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由县级局核发营业执照。

    31、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投资领域。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

    32、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由产品、劳务和内部资本合作向对外资本合作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33、为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种植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和农产品收购的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提供便利,积极为提出注册申请的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服务,办理营业执照。

    34、除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四、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富民强市战略实施

    35、支持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允许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为资本出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可以以知识产权形式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凡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可以以该项技术作为股本金出资。

    36、支持会展业发展。简化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只需向举办地工商局备案,免于登记。企业举办自产产品的展示会、推介会、订货会等免于登记。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办理期限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商品展销会备案应当场办结。

    37、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省、市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改制登记的,实行联系员跟踪服务制度。对注册登记材料不齐全的,提前介入,帮助指导,尽快办结。

    38、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用语可以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或习惯表述。

    39、鼓励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流动零售活动和修理服务,营业执照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

    40、除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41、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在其改制前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依然在有效期内的,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该审批项目在换发新的专利审批许可证之前依然有效。国有改制企业需要另起名称的,原名称可以保留1年。

    42、放宽国有企业改制核准。国有企业因改制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法人资格、取消经营  资格的,可予核准。原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核定为“仅限于本企业办理职工保险福利等相关手续”,保护职工权益。

    43、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首期出资到位的,即可对境内再投资,积极推动招商引资。

    五、提高行政效能,创新服务举措,优化发展环境

    44、精简企业年检申报材料。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到位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金融、证券等中介服务的企业,年检时须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年检时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5、企业逾期年检从轻处理。新设立企业首次年检逾期的,责令限期申报年检,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三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从轻处罚;参加滚动年检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年检。

    46、实施首违只纠不罚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涉及前置许可)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行政告诫,出具 “行政执法告诫书”,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47、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将工商部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有关市场主体准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系统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站、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和行政服务中心、基层工商部门办事场所公开,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8、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社会通报制度。各级工商局每半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

    49、增强服务功能。设立登记咨询服务热线和电子信箱,为企业、个体户设立、变更、年检、注销等事项提供咨询,方便群众办事。

    50、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设立固定的联络员,专门负责本企业登记注册、年检和商标的申请工作,登记机关与企业相互联系,沟通情况,并对改进工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本意见下发前市局有关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分)局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本意见由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原创] [作者:bgs] [日期:09-01-1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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